(2017)苏0281刑初1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1764梁云峰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云峰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刑初176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云峰,男,1984年4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江阴市杨四龙虾店送货工,住江阴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林口县)。曾因阻碍执行职务,于2016年11月3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200元;因盗窃于2017年7月1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27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6年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3日归案,同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5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7]1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云峰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颖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云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11月30日凌晨,被告人梁云峰酒后回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街道钢绳小区,在小区内撞见前女友刘某2与被害人包某某,酒后滋事,随意殴打被害人包某某,被害人包某某逃离后,又随意殴打经过的邻居被害人顾某。2.2017年4月3日凌晨3时30分许,被告人梁云峰在江阴市澄江街道健康路37号锦绣前程KTV厕所内方便时,酒后滋事,对同在厕所方便的被害人马某1、马某2进行辱骂并持带有卡锁装置的折叠刀(刃长9cm)对两人进行恐吓,被告人梁云峰用折叠刀将被害人马某2脖子划伤。随后,被告人梁云峰跟着被害人马某1、马某2到206包厢,在包厢内,被告人梁云峰再次持折叠刀对包厢内的人员进行恐吓,被害人马某1上前制止并欲夺取被告人梁云峰手中的折叠刀,致左手被划伤,期间被害人同伴殴打被告人梁云峰致梁云峰双侧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梁云峰已赔偿被害人马某1、马某2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6000元,被害人马某1、马某2对被告人梁云峰的行���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梁云峰供述在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折叠刀具照片及扣押决定书,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刑事判决书、治安处罚决定书、接受散失社会危险物品凭证、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顾某、包某某、马某2、马某1等人的陈述笔录,证人马某、马某4、陈某、鲁某,4、张某、朱某、刘某2等人的证言笔录,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相关辨认笔录及照片、调取的现场监控录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江阴市公安局民警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云峰在公共场所持刀具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确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梁云峰曾因故��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云峰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赔偿,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云峰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均予以采纳。被告人梁云峰前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尚未执行完毕,应当执行数罪并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云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连同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579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79天(刑罚执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2018年3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玉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燕新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司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