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执1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成都文旅蓉城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华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文旅蓉城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华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16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成都文旅蓉城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陕西街130号。法定代表人:黄剑鲲,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成都华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祠大街266号华达商城大厦10楼D-1010号。法定代表人:刘恒福,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成民初字第82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文旅蓉城企业管理有限责���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华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汽车一辆,限额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实际冻结金额仅壹仟余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金钱债务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金钱债务为过渡费(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标准计算),经济损失赔偿款(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按每季度12500元计算),逾期违约金(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办理交付房屋产权证书之日按月5000元计算)。关于本案行为执行标的,即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内容交付房屋以及办理交付房屋的产权证书,因涉案交付房屋至今尚未办理竣工手续无法办理产权证书且无法明确交付房屋具体坐落,亦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为,本案暂无可供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