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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1民初1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丁兴珍与任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兴珍,任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1民初1444号原告:丁兴珍,女,197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任君,男,1988年0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原告丁兴珍与被告任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丁兴珍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丁兴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兴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元,减半收取915元,由原告丁兴珍负担。审判员  朱道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玉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