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2执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绍慧与陈宪银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绍慧,陈宪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2执保47号申请人李绍慧,男,55岁。被申请人陈宪银,男,68岁。申请人李绍慧与被申请人陈宪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绍慧于2017年8月8日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陈宪银位于红兴隆农垦社区A区一委48栋410号住宅一处。本院认为,原告李绍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本院依法查询被申请人陈宪银无房产登记。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申请人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张兆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朋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