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7民初16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钱开明与李维、李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开明,李维,李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6305号原告:钱开明,女,汉族,1955年2月11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傅家强,重庆百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维,男,汉族,1973年12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李鸣,男,汉族,1973年12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开明与被告李维、李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开明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维、李鸣的起诉。但原告钱开明在撤诉前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钱开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开明撤回对被告李维、李鸣的起诉。审判员  李成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冉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