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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22民初2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1-17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2民初2075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对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渊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宁0122民初207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第5页正数第十二行”违约金2111.39元”补正为”违约金2111.39元及律师代理费3000元;二、第5页倒数第四行”案件受理费753元,由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59元,由被告唐渊负担69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唐渊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753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唐渊负担。”审判长郭晓方人民陪审员陶宁山人民陪审员汪世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史晓娇书记员王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