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5民初2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康华军与康文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华军,康文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5民初2076号原告:康华军,男,198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康文良,男,198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原告康华军与被告康文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康华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康华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姚启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升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