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31执26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广西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超,王秀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31执26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广西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海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超,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隆林各族自县。被执行人:王秀云,女,1971年5月4日出生,壮族,农民,住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城北二期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超、王秀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超、王秀云已发现的财产不能及时处置,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杨超、王秀云已发现的财产不能及时处置,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艺林审判员 吴应钦审判员 黄继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勾 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