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6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林线才诉骆国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线才,骆国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6民初922号原告:林线才,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被告:骆国青,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原告林线才诉被告骆国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林线才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线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线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林线才负担。审判员 冉成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向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