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726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林线才诉骆国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线才,骆国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6民初922号原告:林线才,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被告:骆国青,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原告林线才诉被告骆国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林线才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线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线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林线才负担。审判员  冉成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向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