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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民初4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鹏与徐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鹏,徐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3民初4622号原告:周鹏,男,199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被告:徐峰,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原告周鹏为与被告徐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周鹏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鹏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周鹏负担。审 判 员 殷其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胡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