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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黎娜与刘圣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娜,刘圣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81民初1381号原告:黎娜,女,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刘圣远,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黎娜与被告刘圣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黎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圣远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黎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刘圣远偿还黎娜借款50000元,利息28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4月11月18日起算至2017年3月17日),本息合计78000元,并继续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刘圣远承担。事实和理由:刘圣远因做生意急需资金,于2013年9月18日向黎娜借款人民币50000元,约定借款月息3%,并出具借条(内容详见《借条》)。黎娜多次催讨,刘圣远均借故拖延,遂提起本案诉讼。刘圣远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9月18日,刘圣远向黎娜出具填空式借条一份。载明:借款人刘圣远因周转需要,今向黎���同志借人民币大写伍万元(小写50000元)整,每月按借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小写3%)计算利率。刘圣远在借款人落款处签名摁印并写明身份证号码。黎娜述称涉案借款是于借款当日在其永安市小陶镇解放北路43号其开设的安溪茶庄现金交付给刘圣远的,借款后刘圣远支付利息至2014年11月17日,嗣后未再付借款本息分文。黎娜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如下证据:身份证、借条。本院依法进行审查,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对黎娜所主张的上述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刘圣远向黎娜借款的事实,有刘圣远签字确认的借条为凭,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借款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涉案借款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黎娜可催告借款人刘圣远在合理期限内偿还,现黎娜起诉要求刘圣远偿还借款5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借款双方约定月利率3%,现黎娜仅要求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权益的处分且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故对黎娜要求刘圣远支付2014年11月18日暂算至2017年3月17日的利息28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刘圣远应继续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清借款本息日止。刘圣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刘圣远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偿还黎娜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28000元(按月利率2%,从2014年11月18日暂算至2017年3月17日),本息合计78000元,并从2017年3月18日起继续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清借款本息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350元,由刘圣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潘 昕审判员 余招娣审判员 朱荣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晨斌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