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执6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耿恩忠、郜东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恩忠,郜东河,河北可耐特玻璃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696-2号申请执行人耿恩忠,男,汉族,1968年4月20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郜东河,男,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被执行人河北可耐特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兴华南大街1198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1181民初57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郜东河、河北可耐特玻璃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郜东河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殷广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