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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4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阳金榜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金榜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4刑初36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阳金榜,男,1984年11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隆回县。因吸毒,于2017年3月31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于2017年6月21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17]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阳金榜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鑫、被告人阳金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阳金榜系吸毒人员。2017年6月期间,阳金榜在隆回县桃洪镇白里路自己的租房内多次容留吸毒人员胡某、阳某吸食毒品。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6月5日晚上,阳金榜容留胡永长、阳立珠等人在隆回县桃洪镇白里路自己的租房内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2017年6月7日晚上,阳金榜容留胡永长、阳立珠等人在隆回县桃洪镇白里路自己的租房内吸食冰毒。3、2017年6月11日晚上,阳金榜容留胡永长、阳立珠等人在隆回县桃洪镇白里路自己的租房内吸食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阳金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阳金榜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证人胡某、阳某、郭某的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取笔录及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阳金榜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阳金榜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阳金榜当庭认罪,酌情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阳金榜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人民币(所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2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罗教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阳建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