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5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韩志玲与驻马店市德润建材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志玲,驻马店市德润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5533号原告韩志玲,女,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驻马店市德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中华路西段。法定代表人谢东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宫忠博、杨春勇,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志玲与被告驻马店市德润建材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志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志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林审 判 员 周岩人民陪审员 XX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肖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