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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海执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洪玲与刘焕虎交通肇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玲,刘焕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海执字第534号申请执行人李洪玲被执行人刘焕虎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交通肇事纠纷一案,业经本院(2007)海刑初字第2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刘焕虎在烟台恒丰银行海阳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辛洪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