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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4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喜国、郑领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喜国,郑领朝,郑龙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4民初1241号申请人:王喜国,女,汉族,1981年3月12日出生,现住沽源县。被申请人:郑领朝,男,汉族,1984年1月6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被申请人:郑龙海,男,汉族,50多岁,现住张家口市。申请人王喜国与被申请人郑领朝、郑龙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喜国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郑领朝在张家口市塞北管理区财政局工资账户的个人工资20000元予以保全或对被申请人郑龙海在银行账户的存款2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王喜国自愿以自有的在河北沽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东支行内的20000元存款(账号:48×××14)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喜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郑领朝在张家口市塞北管理区财政局工资账户的个人工资20000元或对被申请人郑龙海在银行账户的存款2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2017年8月21日至2018年8月20日。冻结期间,未经本院书面准许,不得支付。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王喜国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成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