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2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秀英与那铁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英,那铁柱,宋丹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2民初992号原告:李秀英,女,1967年12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那铁柱,男,1977年8月12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宋丹丹,女,1985年2月21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负责任人:梁刚,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李秀英与被告那铁柱、宋丹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李秀英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对被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秀英负担。审判员 赵迎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