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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执2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刘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刘利,金凤,刘辉,李兰,合肥天桥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25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69合肥市亳州路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684980600W。主要负责人:叶骏,行长。被执行人:刘利,男,198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现居住在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金凤,女,198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现居住地同上,被执行人:刘辉,男,198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李兰,女,198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合肥天桥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桐城南路398号仕嘉名苑1幢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100000511608。法定代表人:刘利,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刘利、金凤、刘辉、李兰、合肥天桥调味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33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辉、李兰、合肥天桥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5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冬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行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