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执2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697张细兵与张石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细兵,张石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2697号申请执行人张细兵,男,1972年3月19日生X,汉族,如皋市号。被执行人张石建,男,1974年12月13日生X,汉族,如皋市组。申请执行人张细兵与被执行人张石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682民初5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张石建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张细兵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张石建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判决生效后由被告与履行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受理后,由邹亚军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50000元及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719元(未预交)。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能送达。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于2017年4月、5月、7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仅有零星余额银行存款;于2017年6月29日向如皋市不动产登记局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到被执行人住所进行调查,被执行人的父亲在家,留置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2017年8月18日到被执行人所在居委会调查,村干部反映其长期在外,具体地址不详。本院于2017年8月将被执行人上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且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682民初5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