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民初3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河南鼎逸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杨秋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鼎逸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杨秋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3628号原告:河南鼎逸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水大道观景大厦16层。法定代表人:周来平。被告:杨秋芳,女,46岁,住鹤壁市淇滨区。原告河南鼎逸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秋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鼎逸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秋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鼎逸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鼎逸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鼎逸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温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丙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