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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执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献县庆鑫建筑器材租赁站、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献县庆鑫建筑器材租赁站,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590号申请执行人:献县庆鑫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南河头乡抛庄村。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436号。献县庆鑫建筑器材租赁站诉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献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9民初31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给付申请执行人租金54664.1元,未退租赁物的后续租金自2016年8月1日起,每天按270.5415元支付到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租金51402.885元。给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数额以所欠租金54664.1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31日开始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违约金为324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金额计算)。案件受理费7000元,执行费693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第314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传波执行员  宋国强执行员  白胜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