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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2民初2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赵伟民、赵彩霞等与赵孟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伟民,赵彩霞,赵孟平,徐爱红,河南省诚信贷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2民初2097号原告赵伟民,男,汉族,1975年2月20日生,住本市区。原告赵彩霞,女,汉族,1976年1月6日生,住址同上。被告赵孟平,男,汉族,住本市区。被告徐爱红,女,汉族,1967年2月21日生,住本市区。被告河南省诚信贷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原告赵伟民、赵彩霞与被告赵孟平、徐爱红和被告河南省诚信贷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赵伟民、赵彩霞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伟民、赵彩霞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赵伟民、赵彩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赵伟民、赵彩霞负担。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