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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02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反诉原告瑞丽市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反诉被告王悦琼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丽市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悦琼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02民初781号反诉原告:瑞丽市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姐告路28号。法定代表人:杨光伟。反诉被告:王悦琼,女,汉族,1986年12月24日出生,住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弄岛镇弄岛村公所医院宿舍区**号。反诉原告瑞丽市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反诉被告王悦琼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反诉原告瑞丽市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瑞丽市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9.00元,减半收取119.5元,由反诉原告瑞丽市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湘林审 判 员  严淑云人民陪审员  李 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寒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