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执2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胡菊花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菊花,金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6执28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菊花,女,1963年10月13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金云国,男,1958年11月10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申请执行人胡菊花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3)甬仑民初字第000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金云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金云国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金云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金云国银行存款459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虞文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李立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