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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6执3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世华、铜陵市国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华,铜陵市国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6执3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世华,女,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铜陵市国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西联乡汀州村。法定代表人:牛守平,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706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铜陵市国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261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建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钱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