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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6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杨书林与厦门邝沛幕墙有限公司、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书林,厦门邝沛幕墙有限公司,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杨小兵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6518号原告:杨书林,男,汉族,1965年11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厦门邝沛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99-309号闽南大厦15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207076。法定代表人:邝锦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宗琦,安徽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东县新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98111171E。被告:杨小兵,男,汉族,1982年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原告杨书林诉被告厦门邝沛幕墙有限公司、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杨小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立案受理。原告杨书林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书林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书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杨书林负担。审判员 韩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阮继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