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10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大象城堡(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魏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象城堡(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魏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3民终100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象城堡(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1155。法定代表人:汪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女,1985年10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璐,女,1990年3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上诉人大象城堡(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象城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魏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27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象城堡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大象城堡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由魏璐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关于一审判决要求大象城堡公司向魏璐支付2016年7月1日-7月31日工资16498.6元:魏璐薪资构成为:基本工资1800元、岗位工资5000元、保密及竞业禁止补偿金5000元、绩效工资8200元。大象城堡公司认同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合计6800元,因魏璐违反竞业限制,现任职北京市宏瑞天硕科技有限公司,从事高端私人助理服务,与大象城堡公司主营业务一致,同为高端人群提供个性定制化服务,故7月份保密及竞业限制部分为0元。魏璐7月份做了一场V7携手Qlife签约活动,从财务借款60977.26元,至今未清还财务借款。其中BTV访谈、百度乐居采访魏璐均未到场,并无支出7000元,故7月份绩效金额为0元。二、关于一审判决大象城堡公司向魏璐支付2016年8月1日至8月15日工资8249.3元:大象城堡公司认同8月份工资为3439.08元(6800/21.75*11),魏璐违反竞业限制,现任职北京市宏瑞天硕科技有限公司,从事高端私人助理服务,与大象城堡公司经营业务相同,故8月份保密及竞业限制部分为0元;魏璐8月份出勤11天,缺勤12天,未办理离职手续,也未请假,人力资源部认定为旷工,8月份绩效为0元。魏璐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大象城堡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大象城堡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大象城堡公司无须向魏璐支付2016年7月1日至7月31日的工资16498.6元;2.大象城堡公司无须向魏璐支付2016年8月1日至8月15日的工资8249.3元,仅需支付8月1日至8月15日的工资3439.08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该院予以确认。2016年1月4日,魏璐入职大象城堡公司,岗位为礼宾部总监,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6年1月4日至2019年1月3日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在聘用期间,魏璐执行无固定工作制。大象城堡公司每月5日以货币形式支付给魏璐工资,魏璐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保密及竞业补偿、绩效工资四部分构成:魏璐的绩效工资由大象城堡公司按魏璐当月的工作表现据实发放。魏璐转正工资金额:基本工资1800,岗位工资5000,保密及竞业禁止补偿金5000,绩效工资8200”。双方确认魏璐的月工资标准为20000元,魏璐工作至2016年8月15日,工资支付至2016年6月30日。对于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该院认定如下:大象城堡公司主张魏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未偿还从该公司财务处的借款、旷工,因此不同意支付2016年7月1日至8月15日期间的工资。对此,大象城堡公司提交了:1.BOSS直聘网网页截图,截图内容为:宏瑞天硕客服专员职位JD,职位描述:岗位职责:负责客服热线的接听、网络在线客户服务、客户留言及邮件的处理;负责客户服务短信、邮件的发送,以及客户开户确认书、纸质对账单等资料的邮寄……;岗位要求:具良好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基本的管理学知识;工作勤奋踏实、具有高度敬业精神和责任心、具有较好的团队精神……职位描述:我们的私人客户遍及全国,并将通过客服专员提出个人生活及休闲相关之需求及协助……等内容。2.魏璐与BOSS直聘网发布职位信息的公司沟通的聊天记录及Qlife服务项目简介资料。其中聊天记录内容为:魏璐:“能先了解下咱公司主要做什么业务的呢?”,谷某:“我们主要做的是高端服务”,“紧急医疗援助,商务出行协助,礼宾车接送服务……”,魏璐:“谢谢”。3.“V7携手Qlife签约仪式”的报价单。魏璐对大象城堡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魏璐主张未违反竞业限制约定,Qlife服务项系大象城堡公司自己的业务,与其目前的工作内容无关,且其不存在旷工的情形,亦没有向大象城堡公司借款。本案中,大象城堡公司虽针对其主张提交了证据,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魏璐有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借款以及旷工之情形,故该院对大象城堡公司不支付工资的主张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大象城堡公司以魏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借款尚未结清、旷工为由不支付工资,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该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大象城堡公司应按照原工资待遇向魏璐支付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的工资以及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15日的工资。现仲裁裁决不高于法律规定,魏璐亦无异议,该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大象城堡(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魏璐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工资16498.6元;二、大象城堡(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魏璐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15日期间工资8249.3元;三、驳回大象城堡(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大象城堡公司主张魏璐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借款尚未结清、旷工等行为,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对其以此为由不予支付魏璐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大象城堡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大象城堡(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蒙 瑞审 判 员 龚勇超审 判 员 尚晓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 弛书 记 员 刘 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