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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21财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宁夏泰瑞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天象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夏泰瑞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天象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1财保43号申请人:宁夏泰瑞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法定代表人:王忠中,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来强,男,198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公司员工,住宁夏泰瑞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宿舍。被申请人:河北天象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法定代表人:李士杰,系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宁夏泰瑞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天象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5224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以名下×××迈凯B5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夏泰瑞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同时,为防止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应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天象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52240.00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一年;二、冻结申请人宁夏泰瑞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迈凯B5小型普通客车的过户登记手续,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3281.00元,由申请人宁夏泰瑞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江新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桑浩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