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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1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龙树金犯诈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树金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021刑初34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树金,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因犯放火罪,于2014年5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患严重疾病,2015年4月2日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因涉嫌诈骗罪,2015年11月18日桂阳县公安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16年4月21日桂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16年10月22日桂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解除监视居住,2016年12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桂检公诉刑诉[2016]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树金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于2017年1月18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树金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建议延期,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9月,被害人何某某经被告人龙树金介绍,在龙树金所在的桂阳县子龙村子龙组购买了一块地皮盖房子。因属于私自买卖土地,未取得审批而被相关部门制止。被告人龙树金见此情形,便找到何某某吹嘘其可以帮何某某的房子取得合法手续,何某某信以为真,让龙树金代办此事。2014年1月4日,被告人龙树金利用其在桂阳县国土资源局办事时偷得的加盖了国土局公章的空白《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文书上自行填上处罚何某某5000元的内容,然后找到何某某谎称已经协调好,只要何某某缴纳5000元罚款给国土部门,何某某见此处罚文书信以为真,于是拿了5000元现金给龙树金,龙树金未将钱款交到桂阳县国土局,而是自己用掉了。为证明其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出示和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龙树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树金在判决宣告后,刑法执行完毕之前,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综上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龙树金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8、9月,被害人何某某经被告人龙树金介绍,在龙树金所在的子龙村子龙组购买一块地皮,并在地皮上盖房子。因属于私自买卖土地,未取得审批而被政府相关部门制止。龙树金见此情形,便找到何某某吹嘘其可以帮何某某的房子取得合法手续,何某某信以为真,并让龙树金代办此事。2014年1月4日,龙树金利用其在桂阳县国土资源局办事时偷得的已加盖桂阳县国土资源局公章的空白《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在处罚告知书上自行填上处罚何某某5000元的内容,然后找到何某某谎称已经协调好,只要何某某缴纳5000元罚款给国土部门。何某某见处罚文书信以为真,当场拿5000元现金给了龙树金。龙树金得钱后并未交到国土部门,而是将钱款私自用掉。另查明:被告人龙树金因犯放火罪,于2014年5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4年5月20日起至2017年5月19日止。因患严重疾病,2015年4月2日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被告人龙树金原判已执行刑罚548天(从2014年5月20日计算至2015年11月18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的来源,桂阳县公安局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侦查。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龙树金的身份信息情况,作案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到案说明证明:被告人龙树金系传唤到案。健康检查登记表证明:被告人龙树金收押时的身体检查情况。因患高血压三级(极高危)、小脑半球梗死后遗症、二型糖尿病告病危,桂阳县看守所于2015年11月17日决定暂不予收押。前科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龙树金因犯放火罪,于2014年5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4年5月20日起至2017年5月19日止。病历资料证明:被告人龙树金于2014年1月25日至2014年2月5日在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小脑梗死、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2型糖尿病、甲亢。湖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证明:在原判服刑过程中,龙树金经湖南省政府指定医院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患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小脑南半球(左侧)梗死后遗症,2型糖尿病,告病危,湖南省监狱管理局于2015年4月2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宅基地转让协议证明:甲方龙某某、蒋社良与乙方何某某签订该协议。甲方自愿将位于子龙村子龙组郭家庄邓家明处的一块宅基地转让给乙方用于建房。甲方必须配合乙方在建房时的用水用电,同时负责本村组及周边关系的协调,如因甲方协调不力,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该地块转让金为18800元,2013年9月30日付款1万元,余下款项在乙方完成建房基础后一次付清。乙方必须在2014年1月20日前建好。乙方建房及建成后的水电落户可以甲方的名义办理,甲方协助。被害人何某某提供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证明:桂阳县国土资源局对龙某某在鹿峰街道办子龙村子龙组的违章建设行政处罚5000元。该告知书被处罚人、处罚内容等均系填写,且明显不规范。桂阳县城市建设管理综合执法队停工通知书证明:2014年8月11日,何某某因未经批准擅自在子龙村子龙组建设面积120平方米工程项目,经检查该工程未办理相关建房手续,擅自动工,属未批先建行为,属于违法建设项目,桂阳县城市建设管理综合执法队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桂阳县国土资源局人事股出具的证明证明:该局的正式职工和劳务派遣人员中没有与“何伟良,男,年龄大约40多岁”信息相符的人员。证人何某甲的证言证明:他是子龙村村支书。何某某在2013年从村里龙某某处购买了一块地皮用来建房。后国家规定不准私自买卖土地建房子,政府把何某某的违章建筑拆掉。后何某某找他说龙树金给其开具一张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从其身上拿走5000元罚款。当时他告诉何某某不知道这件事情,可能是被龙树金骗到。后何某某去找龙树金及国土局,才证实这件事是龙树金私自给何某某开的处罚告知书,何某某还几次去找龙树金退钱,但都没退来。他得知后去找龙树金,龙树金承认收了何某某的5000元现金,并说这钱是其帮何某某办理手续的钱,处罚告知书就是收据。龙树金给何某某的行政处罚告知书盖有桂阳县国土局公章,写着罚款5000元,但他看着上面是龙树金的字迹。至于行政处罚告知书龙树金是从哪里开来的,他和村里都不知道。龙树金当时在村里没担任任何职务,但2010年担任过组长。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他是县国土局鹿峰国土所副所长。子龙村的龙树金他以前不认识,最近有人来单位,拿着一张盖着单位公章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来办理相关手续,他们才知道龙树金冒充国土局工作人员去罚款,他们去找龙树金核实情况才认识。何某某给公安机关提供的盖有国土局公章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书的公章确实他们单位的公章,但不是单位开给何某某的,这张告知书的格式是以前老式的,现在已不用。何某某被骗后到他们单位咨询,说告知书是龙树金给其的,后经过单位的人核实,2014年龙树金是子龙村村干部,其借村干部身份以单位名义罚了何某某5000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是龙树金到单位办事时乘人不注意偷的空白文书,文书上的字迹都是其写的。他们单位未对何某某进行过处罚,也不知道这件事,是龙树金冒充单位工作人员骗了何某某。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证明:他是桂阳县古楼乡人,想在县城居住。龙树金原是子龙村子龙组的组干部。2013年7月经龙树金介绍,他在子龙村子龙组买了龙某某的土地用于建房子。由于国家规定不能私自买卖土地、建房子,他就没建。2013年8月,龙树金来到他家,对他说其已和国土局说好,只要罚款5000元就可继续建房。2014年1月4日,龙树金带来一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书说他违章建筑,违反国家规定,且上面印有国土资源局的公章。在拿钱给龙树金时,他问要正式发票,龙树金说告知书就是收据,到时可拿告知书到国土局抵国土税。他相信了龙树金,就当场在家里拿了5000元现金给其。2014年8月27日国土资源局来拆他建的房子时,他才知道自己被骗。事后他去龙树金家找过其几次,要其还那5000元钱,但龙树金说钱被其用完,没钱给,说随便他去政府告。另他不认识一个叫何伟良的人,龙树金每次都是一个人来找他,收钱也是一个人来的。龙树金收钱后,就是给了他这张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没替他办好国土手续,他的房子建好后,属违法建筑,被县城建执法队拆除,造成他直接经济损失30多万。被告人龙树金的供述证明:2013年7月份,何某某从村里龙某某处购买一块地皮,并在地皮上盖房子。后国家政策不准私自买卖土地,并让何某某停工并准备拆掉违章建房。他得知后,拿出之前在桂阳县国土局顺手拿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想到何某某处骗点钱花。2013年8月份,他在告知书上填上相关内容,并到何某某家找其几次伺机要钱。他告诉何某某自己是子龙村干部,如果想盖房,又想政府让房子合法,其就要交钱,他可去给其找关系。何某某见他说的有板有眼,就让他去做这件事。2014年1月4日晚上他拿着填写好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到何某某家。当时何某某家在吃饭,听说他有事,其老婆等其他人都避开。他在何某某家客厅跟其谈,并将告知书给其,说事情已办下,上面要罚款5000元。何某某见国土局的处罚书,听只罚5000元马上答应,当场给他数了5000元现金。何某某向他要收据,他说告知书就是收据。2011年之前他是子龙村干部,平时也会和国土局的人打交道,有一天他到国土局办事,看到办公桌上有一本盖有公章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他就乘机从上面扯了一张。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树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树金犯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龙树金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树金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综上,对被告人龙树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树金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一万元;与原判放火罪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2019年2月19止,原判已执行刑罚548天已折抵刑期。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龙树金退赔被害人何某某的财物损失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光文人民陪审员  王志成人民陪审员  侯四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志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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