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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民初1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宾俊杰、凌格、蒋强、毛云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俊杰,凌格,蒋强,毛云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1415号原告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北路199号神农文华休闲街B地块6栋。法定代表人刘运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学文,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宾俊杰,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被告凌格,198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被告蒋强,男,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被告毛云涛,男,199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原告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宾俊杰、凌格、蒋强、毛云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市慧泉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宾俊杰、凌格、蒋强、毛云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910元,减半收取1455元,由原告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游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