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明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明龙,弥妃妃,弥希忠,王玉珍,常亮亮,王金鑫,张学君,杨红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297号申请执行人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武明龙,男,1986年9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弥妃妃,女,1986年9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弥希忠,男,1965年10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玉珍,女,1963年3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常亮亮,男,1987年10月出生,回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金鑫,男,1988年10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学君,女,1989年9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宁津县。被执行人杨红月,女,1987年12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宁津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武明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相关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邓世海已撤诉,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403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红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