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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2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吉达尔也犯盗窃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达尔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402号被执行人吉达尔也,男,彝族,1992年5月18日生,四川昭觉县补约乡解村,现住本村。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3)河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执行人吉达尔也罚金2000元,罚金应在2015年12月15日前交纳,被执行人至今未交纳,经查被执行人吉达尔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被执行人吉达尔也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茂   玉审判员 赵东明审判员杨春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柴       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