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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1执2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倪晓丹、徐金海、张飞飞、于晓东、吴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倪晓丹,徐金海,张飞飞,于晓东,吴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20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住所地东港市。负责人:张玉龙。委托代理人:宋晓飞,女,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现住东港市大东管理区花。被执行人:倪晓丹,男,197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址东港市长山镇。被执行人:徐金海,男,1980年12月30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址东港市长山镇。被执行人:张飞飞,女,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东港市长山镇。被执行人:于晓东,男,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东港市长山镇。被执行人:吴坤,女,1978年4月21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址东港市长山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倪晓丹、徐金海、张飞飞、于晓东、吴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五被执行人已按东港市人民法院(2016)辽0681民初1937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240元已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2016)辽0681民初1937号民事判决所确定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文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晓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