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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孟祥涛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1刑初44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祥涛,曾用名孟小二,男,1989年2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江苏省灌云县,暂住地启东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30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28日因违犯取保候审规定被启东市公安局刑拘上网追逃,2017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8月2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诉刑诉〔2017〕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祥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祥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孟祥涛于2015年9月8日17时5分许,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沿启东市东海镇德字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德字村18组陈信山宅后路段时,与袁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袁某跌地受伤。被告人孟祥涛继续驾驶车辆向前行驶140米,又发生交通事故,致本人受伤。出警民警在事故现场未见肇事驾驶员,经调查,得知肇事者孟祥涛已至东海镇卫生院医治,民警赶至东海镇卫生院,对孟祥涛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涉嫌醉驾,后将孟祥涛带至启东市第四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孟祥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5mg/100ml血液。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孟祥涛于2015年9月30日被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孟祥涛已赔偿被害人袁某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孟祥涛在开庭审理时均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未到庭证人孟凡才、张小洋等人的证言笔录,被害人袁某的陈述笔录,启东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和返还物品凭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交通事故痕迹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驶路线图、血样提取登记表,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机动车查询函,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三轮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事故损失价格鉴定意见,住院记录,协议书,被告人孟祥涛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祥涛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祥涛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孟祥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祥涛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祥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11月12日止,先行羁押的8日已折抵刑期。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