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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4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余姚市一统塑胶颜料有限公司与宁波杭州湾新区嘉诺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一统塑胶颜料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嘉诺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上海璞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4273号原告:余姚市一统塑胶颜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健伦。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德喜,上海才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嘉诺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亚娣。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弘,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可群,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上海璞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玉菊。原告余姚市一统塑胶颜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嘉诺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上海璞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姚市一统塑胶颜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一统塑胶颜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522.50元,由原告余姚市一统塑胶颜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芦吉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高 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