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45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志林、程先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林,程先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4576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李维涛,男,1987年1月2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高新区。被申请人:李志林,男,1981年3月1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程先菊,女,1984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解除保全申请人李维涛与被申请人李志林、程先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维涛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了(2016)鲁1302民初4576号民事裁定书,已查封了李维涛提供担保的车辆即李维涛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汽车一辆,查封了被申请人李志林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汽车一辆。2017年8月21日,李维涛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作出的(2016)鲁1302民初4576号民事调解书,主张其与李志林、程先菊达成调解协议后,李志林、程先菊已偿还欠款。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5月31日,本院作出的(2016)鲁1302民初4576号民事调解书,能够证明李维涛与李志林、程先菊达成调解协议。现李维涛主张李志林、程先菊已偿还欠款,申请解除对其担保车辆和被申请人李志林车辆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李维涛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汽车一辆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志林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美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