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2民初2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某、叶某等与付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叶某,周某,付某,马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民初2351号原告刘某,男,汉族,1975年5月2日生,住南召县。原告叶某,男,汉族,1979年6月4日生,住宛城区。原告周某,男,汉族,1965年7月14日生,住社旗县。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韩璐,河南书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付某,男,汉族,1971年4月15日生,住宛城区。委托代理人张战伟,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马某,男,汉族,成年,住宛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叶某、周某诉被告付某、马某确认协议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叶某、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叶某、周某负担。审 判 长 袁泽军审 判 员 张治菊人民陪审员 李培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恒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