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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2财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陈就发与李金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就发,李金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22财保字第17号申请人陈就发,男,汉族,1981年8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委托代理人陈天德,男,汉族,1961年10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担保人陈洁华,女,汉族,1971年8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被申请人李金波,女,汉族,1992年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申请人陈就发与被申请人李金波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就发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金波在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郁南县支行的存款116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陈洁华以自有丰田牌粤号牌小型轿车一辆作担保。本院认为,本院受理申请人陈就发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经查中国农业银行、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邮政银行郁南县支行均没有李金波的存款记录,因此,本院无法对被申请人李金波的财产进行保全。经征询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陈就发自愿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陈就发撤回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谭振标审判员  卢小莹审判员  林采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傅华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