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执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祯勇与什邡市红白镇五桂坪村6社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祯勇,什邡市红白镇五桂坪村6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1110号申请执行人:李祯勇,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被执行人:什邡市红白镇五桂坪村6社。代表人:张辉禄(该社组长),男,汉族,1971年12月30日出生,住什邡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2015)什邡民初字第7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什邡市红白镇五桂坪村6组的银行存款41693元,或冻结、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柱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谭渤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