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81执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高旭婕申请执行高群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旭婕,高群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81执592号申请执行人:高旭婕,女,2005年5月5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刘宏梅,女,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群刚,男,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高旭婕申请执行高群刚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年6月至2017年7月的抚养费42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共计人民币4300元整。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案就此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81执5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豫军审 判 员 许 剑代理审判员 史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严科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