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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3执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谭某与被执行人龚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某,龚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03执1033号申请执行人:谭某,男,被执行人:龚某,男,被执行人:王某,男,申请执行人谭某与被执行人龚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常鼎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谭某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龚某、王某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执行中,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谭某送达了执行风险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经查,被执行人龚某、王某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龚某、王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谭某对此表示认可且申请执行人谭某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龚某、王某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常鼎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谭某发现被执行人龚某、王某具备履行能力,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义务均不受影响。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 才 平审判员 刘 红 先审判员 陈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阳 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人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