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5民初2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包三康与竺柏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三康,竺柏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5民初2557号原告:包三康,男,194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被告:竺柏江,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原告包三康诉被告竺柏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包三康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三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包三康负担。审判员 王 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邱丽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