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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5民初2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包三康与竺柏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三康,竺柏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5民初2557号原告:包三康,男,194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被告:竺柏江,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原告包三康诉被告竺柏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包三康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三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包三康负担。审判员 王 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邱丽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