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4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敏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4764号原告:张敏,男,199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陈汀,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牟同春,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8481387527。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劳动南路396号。代表人:汪灵峰,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胜峰,浙江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项晶,浙江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张敏为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敏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98元,减半收取349元,由原告张敏负担。审 判 员 郏永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金巧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