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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执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满孚首成(本溪)实业有限公司、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满孚首成(本溪)实业有限公司,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蔡穗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执880号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延安路9号一方大厦20层A、B、C、D、E号21层C号。负责人:梁晓。被执行人:满孚首成(本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中心路145号。法定代表人:陈存宜。被执行人: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洞庭路2号。法定代表人:柳昆华。被执行人:蔡穗新,男,1961年5月21日生,香港永久性居民。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满孚首成(本溪)实业有限公司、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蔡穗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7日作出的辽民终73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2017)辽02执880号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于2018年8月17日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决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2执8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如魁执行员  张建文执行员  杨东辉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曲汝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