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91民初4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安徽国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国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民初4366号原告:安徽国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谭绍南,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倩,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国宇,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峰,男,198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国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原告安徽国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国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国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为31元,由原告安徽国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倪良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樊文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