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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1民初22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车王(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于冬、顾荣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王(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冬,顾荣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2210号之一原告:车王(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幸福新城11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3105215306。法定代表人:LEEHAICHAOJOSEPH,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显梅、吴晶(实习),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冬,男,汉族,1988年9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高青县。被告:顾荣翠,女,汉族,1962年5月12日出生,住住山东省高青县。原告车王(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冬、顾荣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车王(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车王(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王(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1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车王(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陈李代理审判员  苏 冉人民陪审员  张红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晓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