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232张芳、杨绍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苏07执232号张芳、杨绍辉:张芳、杨绍辉申请执行连云港凯捷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的(2016)连仲字第076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芳、杨绍辉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事项为: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及仲裁费合计50947.16元。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连云港凯捷利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100000元。于2017年8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0947.16元,并扣除执行费650元。至此,张芳、杨绍辉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6)连仲字第0763号裁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