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行申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发财、纳雍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发财,纳雍县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行申108号再��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发财,男,1956年12月4日生,穿青人,住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被申请人(一审被起诉人、二审被上诉人)纳雍县民政局。法定代表人潘登,局长。再审申请人李发财因起诉纳雍县民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毕节中院)(2017)黔05行终9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李发财申请再审称,1、其在战争期间受到伤残,不属于因公残疾的范围,应评定为因战残疾。被申请人不履行报批职责,并不予受理,其提起行政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不予受理,违反法律规定。2、一方面,其多次申请被申请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毕节市民政局复查,有信访事项告知书为证;另一方面,其起诉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必须经过行政复议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事项,原审裁定错误,应依法受理。3、原审法院采用的[2005]行立他字第4号答复和《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抵触,原审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毕节中院(2017)黔05行终98号行政裁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发财因其伤残评定问题,向纳雍县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提交《申请书》,纳雍县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在该《申请书》载明:“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属于不予受理的第四类情况,所以不予受理,如不服答复意见,请向市民政局申请复查”。随后,李发财向毕节市民政局反映问题,毕节市民政局作出毕民信不予受字(2016)1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因此,上诉人李发财系通过信访途径反映问题,其因信访机构不予受理,向人民法院��起诉讼,要求纳雍县民政局履行法定职责并受理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综上,李发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发财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曹晓莉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李丽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高华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