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1民初2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2034翁伟敏与冯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伟敏,冯俊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1民初2034号原告:翁伟敏,女,汉族,1971年9月8日生,住本市润州区。被告:冯俊杰,男,汉族,1988年7月25日生,住本市润州区。原告翁伟敏与被告冯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于2017年8月8日向原告翁伟敏送达催交公告费通知。原告翁伟敏未按期足额交纳,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翁伟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世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