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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1民初2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2034翁伟敏与冯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伟敏,冯俊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1民初2034号原告:翁伟敏,女,汉族,1971年9月8日生,住本市润州区。被告:冯俊杰,男,汉族,1988年7月25日生,住本市润州区。原告翁伟敏与被告冯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于2017年8月8日向原告翁伟敏送达催交公告费通知。原告翁伟敏未按期足额交纳,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翁伟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世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