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02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吴如钦与被告陕西红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如钦,陕西红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02民初684号原告:吴如钦,男,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军,陕西陈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红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兴善寺西街22号。法定代表人:惠彦清,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如钦与被告陕西红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劳务费已支付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如钦的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如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吴如钦负担。审 判 长 敬小涛人民陪审员 田万民人民陪审员 周 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倩 搜索“”